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營業人在申報九十一年一至二月份銷售額與營業稅時,要記得使用修訂後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等書表。
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本(九十)年七月九日奉 總統令公布修正刪除,並經行政院依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俟修正條文施行後,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即加值稅體系營業人)進口貨物,除符合同法第九條規定者外,均應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同時亦為營業人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營業人得依同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檢附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為因應營業人進口貨物課稅時點變更及營業稅報繳作業之需要,有關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應請營業人依海關核發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所載「營業稅稅基」欄之金額及「營業稅」欄之稅額,扣除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不得扣抵項目之金額及稅額後之餘額,填入該繳納證銀行收款日期所屬期(月)份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欄相關欄位;另兼營營業人進口貨物,自申報九十一年一月份之銷售額與營業稅額起,無須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進口貨物應納之營業稅額。(90.12.21)
(台中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由雙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不得再行申請註銷先前之撤銷案。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現值後,當事人如發生買賣糾紛解除契約,應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由雙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稅捐處指出︰土地買賣經雙方當事人解除買賣契約並申請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該申報案一經撤銷,即失其效力,應回復其未申報前之狀況。當事人如再成立買賣契約,應依上開法條規定重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90.12.21)
(台中訊)因繼承分割不動產,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承等分是否相當,均免徵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因繼承財產須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至於多人分割遺產,係屬於取得遺產單獨所有之手段,且遺產尚還包括動產,僅不動產分割無法審理究竟是否與應繼等分相當。基於上述原因,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非屬契稅條例第二條所稱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
稅捐處指出︰為避免就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承等分是否相當,均免申報繳納契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在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免徵契稅。(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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