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積極辦理電話傳真服務,洽公民眾只要撥一通傳真電話,服務就來,不需要往返該處,非常的方便,民眾可多加利用。 

  稅捐處表示,目前使用傳真機已相當普遍,納稅人不一定要親自跑一趟稅捐處,只要一通電話,所要辦的事,一次完成。該處編有「受理傳真申辦服務項目暨所需文件」宣導手冊,歡迎民眾免費索取,民眾根據手冊的內容,將需求的服務項目和應具備文件傳真到稅捐處,稅捐處人員收到後,立即處理,節省到稅捐處往返時間。

  稅捐處表示,為方便納稅人利用傳真設施申辦地方稅納稅事宜,以節省往返時間,該處提供有三十五項申辦項目,譬如提供地方稅各類空白申請書表,申請補發營業稅,娛樂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繳款書,申請投遞地址變更、遺失統一發票購買證補發、提前使用統一發票、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土地稅減免、估算土地增值稅,查詢曾否享受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土地增值稅物價指數、統一發票中獎開立商號,受理申請案件補附證件等等。

稅捐處總處與分處的傳真號碼如下:總處22282613、22301987、22202009、22207125、22208315、22217282;大智分處22804511、22823229、22807043;東山分處22373148、22387587、22331377;黎明分處23279918、23279459、23210542。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0800436969免費電話查詢。(90.12.18)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監理機關吊銷及逕行註銷之車輛,由於車輛所有人未辦理報停及繳回使用牌照,與一般車輛無異,仍可照常懸掛牌照行駛公共道路,為防杜取巧逃漏,車輛經監理機關吊銷及逕行註銷牌照後行駛公路被查獲,其查獲年度及以前年度,均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補稅處罰。

該處指出被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中,大部份是因為逾期未檢驗車輛而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因此提醒納稅義務人除應按時繳交使用牌照稅外,也要注意按時檢驗車輛,以免因未按時檢驗車輛而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90.12.18)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企業漏未申報應課營業稅的銷售額,因而逃漏營業稅,在認定漏稅額時,可以減除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至查獲日止,核定累積留抵稅額最少之數額,以其差額作為漏稅額。例如:甲公司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被稽徵機關查獲九十年一至二月間未申報應稅銷售額一百萬元;稅額五萬元,九十年一至二月累積留抵稅額為三萬元、九十年三至四月為二萬元、九十年五至六月為四萬元,則本案逃漏稅額為三萬元。

    所謂「累積留抵稅額」是指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逐期其銷售時售價所含營業稅(銷項稅額),較進貨時貨價所含之營業稅(進項稅額)小的部分,此時營業人本可以申請退稅,但是營業稅法特別規定,除了特定項目外,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時,企業不得申請退稅,而是將此筆退稅先留在帳上,在下一次申報營業稅時,從應納營業稅中予以減除。因此;若營業人實際發生漏稅行為,在逐期比較後,若未大於其帳上累積留抵稅額應免處漏稅罰,因該筆漏稅額營業人並未收到,僅是記在帳上,而由國庫先行收入,所以在計算漏稅額時應予減除。(90.12.18)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1-12-18
  • 點閱次數: 1111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