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請即時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課,以節省稅負。
臺中市稅捐稽徵表示:就稅負而言,營業用房屋係住家用房屋之二?五倍,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如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原供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或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如變更作住家使用,亦請即時申請改課;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欲作住家使用,應查看使用執照上記載之用途是否為「住宅」或查看前業主所留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上用途是否為「住家用」,否則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免被以非住家用稅率課稅。
稅捐處指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因此如房屋已變更作住家使用者,應及早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節省稅負。(90.12.12)
(台中訊)向法院標購房屋於移轉登記前倒塌免報繳契稅。
臺中市稅捐稽徵表示:法院拍賣之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原則上自應依照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報繳契稅,不因該不動產在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前之滅失而豁免納稅之義務,惟如其不動產之滅失係發生在契稅條例第十六條所訂之三十日申報期間者,致辦理納稅及辦理產權登記有困難,准免報繳契稅。
該處同時指出,向法院標購房屋,於契稅條例第十六條所訂之三十日內申報契稅,經核發稅單尚未繳納,而該房屋於限繳日期前倒塌,致辦理納稅及辦理產權登記有困難,亦准免繳契稅。(90.12.12)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指出,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之營業人,除該營業人能證明確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銷貨之營業人,並經稽徵機關查明該稅額已依法報繳,應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稅款,不再處漏稅罰外,其虛報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稅,應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補稅並處罰。
最近該處就有一件因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扣抵銷項稅額事件,當事人對財政部之再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當事人雖有進貨之事實,惟既未能指出實際銷貨人誰屬,及證明確有支付進項稅額予該實際銷貨人,自無得免處漏稅罰規定之適用,從而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並無不當,其訴請撤銷為無理由,而駁回其起訴。
該處特別呼籲,稅務電腦資訊化已行之有年,進、銷項稅額申報之情形皆可勾稽,若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致虛報進項稅額,除補徵營業稅外,尚需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營業人應取得確實進貨發票申報進項稅額,切勿心存僥倖而違法行事,以免受罰。(90.12.12)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