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法上有關「金錢給付義務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的制度,自本(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已移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十二個行政執行處專責執行。本年度截至十月底該處配合台中行政執行處已徵起欠稅達一億餘元。
稅捐處並強調將繼續積極清理欠稅,將已合法送達納稅人超過三十日而尚未繳納之稅捐連同查得欠稅人所有車輛、房地產、存款及薪資等財產所得資料移送行政執行處辦理強制執行,除以查封、拍賣、向服務單位扣取薪資及查扣存款等方式執行欠稅外,未來針對有繳稅能力卻拒絕繳納或隱匿財產的欠稅人,該處將洽請行政執行處採取拘提管收的強制執行方式收繳欠稅。
因此稅捐處提醒欠稅人於收到行政執行處通知書時,請儘速於通知書規定期限內繳交滯欠稅款,以免財產遭到查封拍賣,損失無法彌補,也勿心存僥倖,對執行處的欠稅執行不予理會,免得執行處祭出拘提管收之殺手鐧。(90.12.11)
(台中訊)自辦妥公司變更登記日起,至申辦營利事業證變更,未逾十五日即無處罰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公司組織之營業人,於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雖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惟依財政部八十年四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三四八一一號函釋意旨,倘未逾依法向主管機關︵經濟部︶辦妥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者,仍視為未違反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該處補充說明:營業人遷移地址後,雖未於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然而可就該公司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至申辦營利事業登記證變更登記未逾十五日,尚不違反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之規定。即無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處罰規定之適用。
該處特提醒營業人,若有遷移地址或是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仍請依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以避免逾期未辦而遭致處罰。(90.12.11)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營業人二聯式統一發票存根聯被竊,如未能檢附警察機關之報案單,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開立金額百分之五罰鍰。
該處表示,發現本市營業人九十年七月至八月統一發票存根聯被竊遺失,並未向警察機關報案;雖於事後向該處報備其發票存根聯被竊,而未能檢附報案證明單;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營業人帳簿憑證被竊,如曾向警察機關報備屬實,始可免予處罰。該處基於愛心辦稅,聯絡營業人告知稅法規定,該營業人始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附案。
該處呼籲營業人若發生憑證被竊,應儘快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再向該處報備,以免受到處罰。(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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