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對所訂之「公有建築物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要點」決由工務局予以簡化。
主辦單位工務局都市更新發展課表示: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之公有建築物所涵蓋之範圍甚為廣泛,包括公共設施用地採多目標使用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市區高架道路、人行陸橋、地下道、街道家具、環境指標、景觀設施、學校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校舍、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陳列館、集會堂、演藝廳、立體停車場、捷運系統開發案或聯合開發之申請案、古蹟保存區內公共工程,甚至公園廁所及土地公廟,基於景觀之維護亦包括在內。
由於人力有限而涵蓋範圍甚廣,致審查認可後再核發建造執照往往需要相當時間,尤其學校建校工程為配合學期開學或遇災變發生亟待重建復舊,經常為此大費周折。
都市更新發展課表示;為強化行政效率,初步計劃採取階段性措施,亦即對公共安全都市景觀顯然可能發生重大影響者先行納入審議範圍,並將與建築師加強聯繫,基於專業對公共安全、都市景觀等特別予以注意。(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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