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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營利事業將房屋出租予營利事業所取得之收入屬勞務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台中市稅捐處近日接到許多公司、行號會計人員電話詢問,公司將原承租房屋的一部份轉租其他公司使用,所取得之收入要不要繳納營業稅?或公司因經營不善,已辦理停業,但將廠房出租其他廠商使用,承租廠商也已經辦理扣報繳,這樣處理合不合規定?稅捐處說明,營業人不論其營業狀況如何,倘將房屋提供他人使用,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依稅法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至於取得進項發票的營業人則可以拿來申報扣抵其營業稅,但不得以已經扣報繳租賃所得稅,而要求免予繳納營業稅,事實上營業人取得租金收入已經開立統一發票即無需再辦理扣報繳所得稅,如發現原繳納錯誤者,得檢附證明文件連同繳納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退還溢付之租賃所得扣繳稅額,至於短漏報營業稅部分,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有權調查機關調查前,均得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否則一被查獲,不但須補稅還會被處以一至十倍的罰緩,因此稅捐處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辦理。(90.12.03)

  

(台中訊)向法院標購拍賣房屋,拍定人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死亡,繼承人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契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應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契稅;為此,法院拍賣不動產之拍定人,負有在一定期限內申報繳納契稅之義務。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外,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稅捐處指出︰不動產拍定人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前死亡,由於與拍定有關之後續權利義務並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故應自拍定人死亡時即由其繼承人繼承,不受法院仍以被繼承名義核發證書之影響,應由繼承人檢具證明文件(如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申報繳納契稅。(9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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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1-12-03
  • 點閱次數: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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