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表示:「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經內政部修正後改為兩階段申報,希望有關單位及業者注意。
工務局指出:「處理方案」修正後之主要重點為:廢除在棄土前應先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之同意文件,營造廠商等僅將廢棄土擬送往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之地點名稱,報請政府主管機關備查後即可擬以核發剩餘土流向證明文件,建築物於地上一樓完工後,再由合法堆積處理場出具證明,採取以上措施並強化「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功能予以勾稽管制防止任意傾棄。
修正後之「處理方案」對於公共工程部分,規定挖填土石方應力求均衡,如產生剩餘土應訂定收容處理計畫,要求承包廠商覓妥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如承包商違規處理廢棄土及廢棄物,應按合約扣帳,停止估驗(停止估驗即不得請款),並限期清除恢復原土地使用功能,移送營造主管機關依規定處分。
一般建築工程在土石方開挖前,亦應將剩餘土擬送往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後核發廢棄土流向證明文件,違規者依相關法令追究責任,並限期清除恢復原土地使用功能,營造業逾期未能清除者,並得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移送懲戒。(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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