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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金融機構轉帳納稅案件,因存款不足無法辦理轉帳,於發單補徵稅款時,應加徵滯納金。

  該處指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日期前送達。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約定委託轉帳代繳稅款者,其轉帳繳納通知書如確己送達納稅義務人,依該通知記載,約定扣款帳戶應於扣款日(稅款繳納期間截止日)預留存款,如有存款不足無法扣款情事,稽徵機關將另行發單,並依各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因此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預留存款,以免因加徵滯納金徒增負擔。(90.11.19)


  (台中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關於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移轉,在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免徵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退還;惟申報契稅後之房屋買賣案件,因買方不屢行契約,致契稅逾期未繳,不宜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近來房地產景氣低迷,房屋買賣糾紛不斷,關於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稅之解除如有爭議,稅捐處表示,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得由單方撤銷契稅申報。(90.11.19)


  (台中訊)買賣房地未分別約定價金者,應按比例計算房價核課契稅。

  臺中市稅捐稽徵表示:規定地價區域內土地連同地上房屋買賣,除當事人在買賣契約內已分別約定土地及房屋價金者,其房屋買賣契稅,依照契稅條例第四條規定,應由買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申報納稅外,其未分別約定土地及房屋價金者,應以買賣總價金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標準價格之百分比,分別計算土地及房屋之價額,依法課徵房屋買賣契稅。

   稅捐處指出,土地、房屋一起辦理分割移轉,應分別就土地及房屋分開計算其分割前後價值,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9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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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1-11-19
  • 點閱次數: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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