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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剩餘土處理管制 簡化申報一次辦理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表示:有關建築工程剩餘土之處理管制,頃由過去之兩階段申報簡化為一次辦理,對營造業者為一有利措施。

  工務局建造管理課表示:建築工程如地下室之開挖等,經常產生數量可觀之剩餘土,如任意棄置將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甚至導致災害發生,過去管制分為兩階段辦理,即挖土之前必須提出剩餘土處理計畫,運往合法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積處理場,並由該場出具同意書後,始能開工,然後於地上一樓完成後,再由堆積處理場出具證明,經核定無誤,剩餘土之處理方告完成。

  但營造廠商要求堆置處理場出具同意書時,堆置處理場均先收取比例不同之處理費用,但目前經濟景氣普遍衰退,營造廠商先向堆置處理場繳納部分費用後,往往由於面臨多重困難,遲於一、兩年後方始開工,造成資金長時間積壓,甚至由於面臨之困難無法克服,無法開工而造成金錢損失。

  簡化辦法主要內容為營造廠商提出剩餘土處理計畫,經商得堆積處理廠同意後,不必要求其出具同意書,僅上網即可,於地上一樓完成後,再由堆積處理場出具證明即可,如營造廠與堆積處理場雙方任何一方有意見時,可再上網更改。

  關於剩餘土之處理除由地方政府主管單位嚴密管制之外,營建署並委託經濟部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資訊所全部監控,由於涉及剩餘土處理之建築物,其使用執照之發給,必須根據合法堆積處理場之收據查核,確係依照規定處理,當不致對環境生態及公共安全造成負面影響。(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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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2001-11-16
  • 點閱次數: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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