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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近來常有業者洽詢為促銷活動所送之贈品應否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免開立統一發票。另此類以促銷隨貨所附贈物品,其購進之贈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90.11.16)


  (台中訊)購買準備拆除之舊有房屋,未依規定申報契稅,經查獲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以處罰。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該處查獲有一土地投機者同時購買取得土地及舊有房屋,心存僥倖,依規定僅申報土地增值稅,因受房地產景氣影響,土地公告現值近幾年來未調高,土地增值稅之稅額為零,只需負擔少許印花稅及土地登記費即可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藉以保障其權益;至於舊有房屋部分,因隨時準備拆除改建大樓,仍維持原業主之名義,不予以申報契稅,造成逃漏契稅,依規定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類似之案情,應誠實申報繳納契稅,以免日後經查獲,結果被補稅外還須被處罰鍰,值得警惕。(90.11.16)


  台中訊)九十年地價稅業巳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開徵,部分民眾於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質疑何以持有土地及使用情形未變,而今(九十)年地價稅應納稅額較去年會有增加或減少。實因去年(八十九年)七月本市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今年地價稅核算稅額所依據之申報地價亦隨之調整所致。

  台中市稅捐處指出,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台中市土地去年亦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並已於七月一日公告。八十九年地價稅上半年(一至六月)係按八十六年原申報地價計徵,下半年(七至十二月)按八十九年新申報地價計徵。而今年地價稅則係按八十九年申報地價應徵地價稅額全額計徵,是以,今年地價稅較去年略有增減。例如:持有公告地價調降之中區土地者,其地價稅應納稅額略為減少;而持有公告地價調漲之北屯區土地者,其地價稅應納稅額應隨之增加。土地所有權人如欲了解其土地之公告地價調整情形,可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閱覽,以確定地價稅負,減少爭議。若有疑議,請撥該處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八00)四三六九六九或(0八00)0八六九六九洽詢。(9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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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1-11-16
  • 點閱次數: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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