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欠稅移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已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即自該日起有關納稅人欠繳稅款,均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處籲請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應即依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如期繳納,如對核定稅額不服,亦應於限繳日期內申請查對更正。否則,於繳納期限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屆時除加徵百分之十五之滯納金及至繳納日止之滯納利息「稅法規定應加計利息之稅目」外,又如欠繳金額超過一定標準,則其財產將被禁止處分及個人亦將被限制出境或拘提管收,影響生活甚鉅,不可不慎。(90.11.15)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多起營業人電話詢問,因受經濟不景氣影響,資金週轉困難,以致稅款無法如期繳納,而稅捐稽徵處為了維護租稅公平,執行公權力,對納稅人欠繳的應納稅捐,都會實行稅捐保全措施,除了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財產之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納稅人出境,納稅人為了避免上述權利受限制,願意提出擔保品供擔保,惟不知可供擔保之擔保品有那些?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指出:前項所謂提供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劵,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摺單,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如以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為擔保者,依財政部的解釋乃以經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二成估價。(90.11.15)


  (台中訊)本(九十)年地價稅已於十 一月一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十一月三十日截止,民眾如果利用銀行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者,請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地價稅款,如有不足者請儘速補足,以免逾期受罰。

    另外,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本年地價稅額在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者,則可在十一月三十日午夜十二時前,利用郵局或銀行的金融卡及貼有(提款+轉帳+繳稅)標籤的自動櫃員機繳稅,或向銀行申請電子錢包運用網際網路繳稅,手續費由稅捐稽徵處負擔,為您提供迅速、便捷、又安全的體貼服務。

    該處籲請民眾,於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開徵之繳納期間,善加利用網際網路等方式繳稅。利用網路繳稅步驟為:(一)到銀行申請網路存款帳號、電子錢包軟體、憑證識別資料。(二)將軟體自行安裝於個人電腦,經網路到金融憑證中心網站http://www.ca.taica.com.tw/fsetca/取得認證。(三)進入本處繳稅網頁依指示進行繳稅交易。

  如有疑問,歡迎洽詢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436969,或至該處網站www.tctax.gov.tw查詢。(90.11.15)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1-11-15
  • 點閱次數: 1169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