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拍定人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死亡應由繼承人申報繳納契稅。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向法院拍賣取得房屋,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死亡,嗣後法院仍以其名義(拍定人)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依契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應自法院發給權利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契稅;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外,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應自拍定人死亡時即由其繼承人繼承,尚不受法院仍以被繼承人名義核發證書之影響,從而其相關之法律行為,自應由其繼承人檢具證明文件(如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以繼承人自己之名義為之,而不必由繼承人「代位」或「代理」辦理。
稅捐處指出,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八0四五0九八一號函釋:拍定人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前已死亡,因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所衍生之申報繳納契稅義務,應以繼承人為義務人,如繼承人未於規定期間申報繳納契稅,自宜依法對之補稅及處罰。(90.11.09)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十月份聯合監理單位及本市交通隊員警於公共道路執行車輛總檢查,共計查獲六十三件未稅或已註銷之車輛,仍使用公共道路之違章案件。
該處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逾期未繳稅車輛,如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已報停或註銷之車輛,如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該處將繼續執行本項作業至明年三月底止,希望民眾勿存僥倖之心,以身試法。該處並呼籲車輛所有人,如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應儘速向該處或監理單位申請補發稅單,儘速繳納,以免屆時被查獲,遭處以罰鍰時,損失一筆金額。
又該處表示,九十年下期營業用車輛已開徵,十一月份為滯納期間,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營業用車主趕快去公庫繳納,以免逾期越久,滯納金加得越多。(90.11.09)
(台中訊)國內甲公司詢問其外銷貨物係由組合廠商處理報關出口者,可否適用零稅率又其出口證明文件有那些?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若甲公司外銷貨物,係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物交付與國內保稅廠商或其他國內廠商組合、併裝後,由組合廠商報關出口,則甲公司外銷貨物之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至應檢附的外銷證明文件,應於送貨時取具經指定之組合廠商簽收之送貨單或由其出具證明所收到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金額,係接受國外某廠商委託組合裝配字樣之收貨憑證,以備稽徵機關查核。若仍有疑義,可使用該處免費服務專線:(0八00)四三六九六九.(9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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