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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合法節稅,是國民應享之權利,納稅義務人在領買、標購公產或者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房屋,可以選擇最有利的契稅申報方式。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房屋買賣應由買受人申報繳納契稅,納稅義務人在領買或標購公產或者有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的時候,其買賣價格有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情形時,除了當事人自願以實際買賣價格繳納契稅者外,可以選擇較低的標準價格來申報課徵契稅;至於該項領買公產或者標購價格有低於標準價格情形時,也可依較低的領買或標購價格來申報課徵契稅,換言之,可以在「領買或標購取得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之間,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課徵契稅。

  例如︰房屋實際標購或拍賣價格為一百萬元,而標準價格只有五十萬元,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填寫移轉價格時,可以選擇較低的五十萬元標準價格作為契價計課契稅;反之,當房屋實際標購或拍賣價格為五十萬元,而標準價格卻一百萬元時,納稅義務人也可選擇較低的五十萬元實際標購或拍賣價格作為契價計課契稅,以節省契稅負擔。(90.11.08)

  台中訊)善用購屋換屋技巧,合於適用要件可節稅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由於房價下滑,政府優惠低利率房貸推出及房屋買賣契稅由七?五%調降至六?○%,吸引眾多民眾換屋,該處特別提醒可善用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法優惠規定,合法節稅,以免讓自己權益睡著了,其適用要件如下:

  一、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二、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三、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四、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六、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該處指出: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其申請地點應向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請期限: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土地登記完成後申請。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後申請。民眾若對此項之適用規定尚有疑義,可向該處財產稅課洽詢或分處地價稅股,當竭誠為您服務。(9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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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1-11-08
  • 點閱次數: 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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