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交通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於七日召開的十一月份市務會議中審查通過交通局提送的「移置及保管車輛損壞或遺失受理申訴及賠償辦法」草案,即將付諸實施。
上一辦法係依據「台中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自治條例」擬訂,其主要內容如下:
─移置保管之妨害交通車輛車主前往保管場領車時,應對車輛進行檢查,如有損壞或遺失應向保管場提出申訴,損壞無法由外觀上立即發現,應於領車後七日內提出申訴,未依規定提出申訴者不得請求賠償。
─保管場現場應有專人當場對損壞或遺失車輛立即處理,無法達成賠償時,保管場應即報請警察局處理,車主亦得逕向警察局申訴。
─車輛移置及保管時,應行拍照或錄影存證,發生損壞時亦應作相同之處理,拍照或錄影應明確顯示損壞狀況。
─移置車輛內部損壞無法以拍照或錄影存證者,應由車主會同保管場人員送原廠鑑定,鑑定費用先由車主支付,確認申訴成立,再併入賠償金額一併返還車主。
─警察局於受理車主申訴後應要求移置及保管人員於七日內提出錄影或照片以供鑑定,移置及保管人員未依限提出,一律以「申訴有理由」處理。
─警察局受理以上移置及保管車輛受損或遺失申訴,認為有理由時應予賠償,認為申訴無理由時,應擬具申訴無理由書通知申訴人(車主)。(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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