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善用購屋換屋技巧,合於適用要件可節稅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由於房價下滑,政府優惠低利率房貸推出及房屋買賣契稅由七?五%調降至六?○%,吸引眾多民眾換屋,該處特別提醒可善用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法優惠規定,合法節稅,以免讓自己權益睡著了,其適用要件如下:
一、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二、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三、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四、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六、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該處指出: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其申請地點應向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請期限: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土地登記完成後申請。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後申請。民眾若對此項之適用規定尚有疑義,可向該處財產稅課洽詢或分處地價稅股,當竭誠為您服務。 (90.11.07)
(台中訊)因受房地產景氣影響,最近常有購屋者電話詢問,承受尚在興建中未完工之建物,並取得使用執照,應否申報繳納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暫免徵契稅。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但承受尚在興建中之建築物,承買人與原始起造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其買賣標的如屬尚在興建中未完工之建物,並非完工後之房屋,且由自己出資委託營造廠商繼續興建完成,免徵契稅。
該處指出︰符合上開免徵契稅要件者,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內檢送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副本之影本、單據憑證等送所屬稅捐機關審核。(90.11.07)
(台中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九十會計年度於收取各項外來應納印花稅憑證(銀錢收據)時,若同時於給付款項(如金融單位利息支出)中代扣印花稅,合併按期辦理彙總繳納者,稅捐處將依循往例就該項代扣取印花稅款之百分之二、五發給手續費,稅捐處提醒代扣並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之金融業等,應自九十年十一月起至十二月底之前務必填妥申請表、領款收據(上列表件請向稅捐處索取),並檢具憑證影本,向該處或所轄各分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請業者及早申請以維本身權益。(9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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