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對土地所有權人已經死亡,無人管理的土地,經主管稅捐機關指定土地使用人為地價稅代繳義務人,該代繳義務人縱然在該地已經辦理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仍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指出,土地稅法第九條及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合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基於代繳人不是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90.11.06)
(台中訊)大樓停車場對外營業收費應辨理營業登記課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跟隨時代進步,都會區大樓林立,人口不斷增加、交通工具漸由自用汽車取代後,停車空間相對吃緊,路邊停車已無法承受汽車停駐問題,新建大樓大致上均規畫出停車場,以便住戶停泊車輛,而毗鄰營業場所、辦公處所附近之停車,亦由附近大樓、大廈停車場,予提供駐車並收取停車費,此種營收係屬銷售勞務之行為,該處特提出說明籲請大樓、大廈停車場管理人注意,如採按計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該對外營收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查獲遭補稅外尚需處罰鍰。(90.11.06)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最近因經濟不景氣,建設公司與地主以合建分屋方式興建房屋之情形已愈來愈普遍,而建設公司分給地主的房屋大部分都會依規定開立發票給地主,但在申請房屋興建時,卻將地主應得之樓層全部以地主為起造人,涉嫌有逃避契稅企圖。
稅捐處指出,依財政部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九六四六號函規定,合建分屋或整棟房屋係由建主興建完成後再交付予地主,應按契價百分之二課徵交換契稅。該處並同時說明,個人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採合建分屋方式興建者,地主將分得之房屋出售核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稅之範圍,自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除地主是以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可免辦營業登設外,其餘提供土地合建,並出售分得房屋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該處希望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時,應注意上述法令規定,以免受罰。(9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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