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為加強稽徵健全稅籍,以求稽徵確實課稅公平,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繼續辦理房屋稅籍重點清查。
臺中市稅捐稽徵表示:房屋如有新、增、改建之情況,而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或變更房屋使用為不同用途者,均應主動向所轄稅捐處或分處申報。
稅捐處指出,新修正房屋條例第十五條有關私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慈善救濟事業、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教堂、寺廟等所使用之房屋,適用免徵房屋稅之規定,其房屋所有權修正後明定限於該學校、學術研究機構等「自有」為限;宗祠、宗教團體使用之房屋,另必須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公益社團房屋,如以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不得免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未符合修正後減免要件者,自今(九十)年七月起恢復課徵房屋稅,列為此次房屋稅籍重點清查範圍,為使房屋稅籍清查工作順利進行,特別籲請民眾能多予配合。(90.11.01)
(台中訊)建物移轉時共同使用部分、電梯設備及無產權登記之夾層應併同報繳契稅。
臺中市稅捐稽徵表示:區分所有之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依契稅條例第二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應隨同各區分所有之建物一併發單課徵契稅;電梯設備係固定附著於房屋,與房屋構成一體;另樓間夾層經全體起造人協議不為產權登記,但仍不失為不動產之一種,如有產權移轉之情事,自應依法課徵契稅。
稅捐處指出,供公眾通行之騎樓如經隔成房屋形狀私用或封閉供營業使用者,既非供公共使用,除依法課徵房屋稅外,亦應合併房屋現值計課契稅。(90.11.01)
(台中訊)提醒營業人不要忽略了可以扣抵營業稅的憑證
近來經濟不景氣,生意人更是看緊荷包,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提醒營業人不要忽略了自己的權益,對於使用統一發票,採一般稅額計算自動報繳的營業人,以下各項憑證是可以提示扣抵營業稅的。一、營業人為了促銷,隨所銷售的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那麼購入贈品的進項稅額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的。二、營業人租賃場所的水電費,雖然憑證名義為房東,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其營業稅額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扣抵銷項稅額,三、員工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也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此外,員工差旅費可檢具車、船、飛機客票影本與住宿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在目前不景氣的寒冬中,營業人對自己之權益不宜放棄。(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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