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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區段徵收 市長裁示應先解決經費問題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地政類 

發佈內容:   關於台中市 子地區區段徵收之辦理,十月卅一日在市府主管會報中引起熱烈討論,最後市長張溫鷹裁示:應即先行解決辦理區段徵收之經費問題,有關計畫之變更部分立即同時進行,並向外間詳細說明。

  綜合財政、地政兩局局長在會中發言,由於辦理區段徵收涉及整治大里溪計畫之用地取得,所以勢在必行,但 子地區區段徵收土地總面積計二O一.一三公頃,其中公共設施用地即高達八五.六八公頃,整治大里溪排水道用地計四三.三八公頃,地主可領回之五O%抵價地計五二.五九公頃,剩餘可由市府處理之可建築土地計一九.四八公頃,依照以上數據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過大,而住宅區土地面積包括地主領回土地及可由市府處理之建築土地不過六十二公頃餘,致可能發生約十七億元之虧損,為彌補虧損,只有兩條途徑可循,一為減少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另一則由平均地權基金予以挹注。

  辦理 子地區區段徵收,其中絕大部分土地位於大坑風景區內,因此原計劃設置之大型公園似無必要開闢,經過檢討,另外尚有若干不必要之公共設施土地面積合計約十五公頃,如能變更作為住宅區即可彌平虧損,辦理 子地區區段徵收計需經費六十億元,經濟部水利處辦理大里溪整治將補助九億元,因此尚須預為籌措五十一億元經費,雖然若干地主將以抵價地領回土地,實際上所需經費可能減少,但須作此準備。

  根據內政部評估,上一區段徵收之辦理,雖然表面上可能呈現虧損,但市府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價值即高達七十九億元,而工程費係由處理剩餘之十九公頃餘可建築土地支應,合計無償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及節省之工程建設費用,市府將有一百億餘元之實際收益。(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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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2001-10-31
  • 點閱次數: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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