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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中市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法第十八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左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一、  工業用地:應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書圖或工廠設立許可證及建造執照等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

   二、  其他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該處又表示,已核定按土地稅法第十八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一、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期限尚未按核准計畫完成使用者。

  二、停工或停止使用逾一年者。

  前項第二款停工或停止使用逾一年之土地,如屬工業用地,其在工廠登記證未被工業主管機關註銷,且未變更供其他使用前,仍繼續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90.10.30)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六十六年五月十日台財稅第三三0五二號函釋: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於停業期間,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停業期間,在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及申報房屋變更使用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二)已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並申報房屋變更使用者,應按變更後用途,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規定之稅率,予以核課房屋稅。惟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倘納稅義務人能提供確切證明或經查得事實,其使用情形業已變更者,應准按實際使用情形,追溯核課房屋稅。另依台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該處呼籲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儘速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請,以維護本身權益。(90.10.30)


  (台中訊)九十年地價稅從十一月一日起開徵,繳納期限到十一月三十日截止,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今年地價稅額是按八十九年申報地價應徵地價稅額全額計徵,因八十九年本市辦理重新規定地價,部分地區公告地價調降,部分地區調漲,所以,今年地價稅額可能會比去年略有增減。

  稅捐處表示,今年地價稅以八月三十一日當天,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在八月三十一日以後才完成過戶登記者,今年地價稅仍向原地主發單課稅。

  稅捐處表示,納稅人近日內可以收到稅單,納稅人若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轉帳納稅,稅捐處會先寄發通知書,於繳稅期限最後一天,直接從存款帳戶扣繳,再寄送地價稅轉帳證明給納稅義務人,轉帳納稅申請手續簡便又能保息,安全便利,歡迎民眾多加利用。(9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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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1-10-30
  • 點閱次數: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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