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重購退稅後,如果在五年內將土地贈與移轉登記予配偶,仍應依法追繳已退還的稅款。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追繳原退還稅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民法親屬篇修正後,以妻名義登記之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後二年內以夫名義重購土地或先以夫名義重購後二年內再出售以妻名義登記之土地,因該土地已屬妻所有,故應不得適用重購退稅。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如不依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則夫售地而妻購地或妻售地而夫購地此種原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即可利用此一方式申請退還稅款後再行登記到夫或妻之名下。是類情形,仍有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之虞,且依現行民法規定,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所以納稅義人在重購退稅核准後,千萬不要自認夫妻為生命共同體,在民法上日常生活互相代理,而移轉土地予配偶,以免遭到追補已退還的稅款。(90.10.29)
(台中訊)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稅籍釐正及契稅徵免原則。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如已檢附拋棄書及分割協議書者,稽徵機關接獲遺產稅通報資料即主動釐正房屋稅籍,變更繼承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名義,經釐正房屋稅籍後,納稅義務人再申請變更名義,則應依法核課契稅。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未檢附拋棄書或分割協議書,而稽徵機關已憑遺產稅申報資料釐正稅籍之案件,嗣後納稅義務人檢附拋棄書或分割協議書,要求更正稅籍者准予辦理,並免徵契稅,惟以一次為限。(90.10.29)
(台中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由於民法有關夫妻財產權之規定已變更,致夫妻常有相互贈與情事,以確立彼此所擁有財產之歸屬。在各項贈與財產行為中,有關稅捐且最容易被當事人疏忽,就是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經完成贈與手續後,該土地新所有權人,未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指出,贈與係所有權之移轉,其土地所有權既已變更,課稅主體自是不同,假如受贈之新所有權人需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依法應提出申請;特別注意其申請期限為每年九月二十二日之前,當年度可及時改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超過上述期限,則只能自次年開始享用。(9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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