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頃擬定「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即將送請議會於審議通過後付諸實施。
主辦單位建設局景觀工程課表示:上一自治條例草案共包括總則、植栽保育、公園管理、借用管理、設置福德祠百姓公廟管理、行道懸掛燈飾管理及附則共七章五十五條文,與過去有關管理辦法不同之創新內容為:
─市府對行道樹及綠地應經常維護或修剪,不得妨礙人車安全。
─公園綠地及行道樹並得由市府委託鄰近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維護,公司、行號、機關或團體認養及招商營運。
─為維護公園秩序得申請派警察駐衛。
─公園之借用舉辦各種活動應以書面向管理單位申請,涉及集會遊行法有關活動,應另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使用。
─行道樹懸掛燈飾應先行提出申請,懸掛期間最長為一個月,如需延長應於期限屆滿前七天重新申請,每懸掛一株樹應向市府繳納保證金兩千元,燈飾之懸掛不得影響樹木之生長,市府並得核定燈飾懸掛之密度。(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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