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於八十九年九月訂定之電子遊藝場業設置暫行要點,頃公告予以廢止,主辦單位經濟局並對外有所說明。
經濟局表示:由於電子遊藝場業易於助長睹博及色情之氾濫,影響社會善良風俗、青少年身心健康及住宅區安寧,市府一向認為採取適當之管理措施,因此於八十七年三月起依據當時中央訂定之「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對於設置家數、地點、地方政府基於社會治安之維護等,得斟酌實際情形予以限制,乃決定停止受理該業之申請登記設立。
八十九年三月中央制定「電子遊藝場業管理條例」並公布實施,但若干配套措施尚付闕如,致市府對民間之申請設立仍暫緩受理,並進行「暫行要點」之訂定於同年九月實施。
「暫行要點」引起爭議之主要內容為除依照中央「管理條例」規定:電子遊藝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之外,並應距離住宅區五十公尺以上,但有十公尺以上道路區隔者不受限制,致若干業者無法申請登記設立,而向中央訴願,經濟部亦因中央頒佈之「管理條例」中,對該業之營業場所並無應距離住宅區五十公尺以上之規定,而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台中市政府)另為適當之處分」。
另外,台中市政府擬制定之「台中市電子遊藝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今年五月送請議會第十四屆第六次大會審議時,亦經議決予以擱置。(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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