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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營業人為免因一時事忙,忘記繳納稅款,而被加徵滯納金,請多利用轉帳納稅。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委託金融機構轉帳納稅,只開放小店戶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小店戶營業人可利用到該處辦理設立登記機會,辦理委託金融機構轉帳納稅,並可同時辦理其他上開稅目轉帳納稅。

  該處指出,納稅義務人得以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代繳其當地及外埠之應納稅款;其為營利事業者,應以本事業之存款帳戶為限;惟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亦得以其負責人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只要辦理一次,就可省掉每年(期)到金融機構繳稅的麻煩,何樂而不為!(90.10.26)


  (台中訊)邇來發現不少營業人因應經濟不景氣,紛紛經營營業登記項目外之其他業務,卻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致遭查獲後,即使未發生逃漏稅情事,仍會被處行為罰鍰。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經營非登記之營業項目者,依營業稅法第三十條規定,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否則一旦遭查獲,即使未發生逃漏稅情事,仍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處新台幣一、五○○元以上,一五、○○○元以下之罰鍰。

  若上述違規情形係發生於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而被查獲者,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按不同之營業稅稅率補稅并處罰。

  由於最近頻頻發生營業人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而遭受處罰,故該處特別呼籲營業人注意,以免誤蹈受罰。(9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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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1-10-26
  • 點閱次數: 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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