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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第二梯次替代役  十月三十日起受理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兵役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續辦理民國九十年第二梯次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受理期間自十月三十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受理單位為各區公所兵役課,受理名額全國共計1,200名。

市府兵役局表示,九十年第二梯次役男申請服替代役,申請類別及名額全國共計1,200名,分別為保安警察役300名、社區巡守役50名、交通助理役50名、矯正機關警衛役150名、消防役110名、社會役50名、教育服務役190名、環境保育役50名、水利維護役50名、醫療役50名、司法行政役50名、社區營造役50名、公共行政役50名。

兵役局表示,待徵常備役役男得依其志願申請服替代役,申請者分為:

一、 基本條件:凡民國七十一年次(含)以前出生之役男經徵兵檢查判定為常備役(甲、乙等)體位,並符合限制條件者,得以「一般資格」提出申請。

二、 特定條件:役男具前揭基本條件或替代役體位役男,符

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依其條件申請。

(一) 具需用機關指定之國家考試及格取得專長證照者,得 以「專長資格」申請該類(役)別之優先甄選。

(二) 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或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或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並無其他家屬可照顧者,得以「家庭因素」提出申請。

(三) 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具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以「宗教因素」提出申請。

三、限制條件:

(一) 大專程度以上役男需不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若具有預備軍士官資格者,須於申請時切結俟核准服替代役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

(二) 申請役男需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及延期徵集等事故者,役男如具緩徵事故並於九十年緩徵原因消滅者,得於九十年提出申請服替代役。

替代役受理期間自十月三十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受理單位為各區公所兵役課。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得於抽籤之日(含)七日前撤回。役男經申請核定為服替代役者,並得於接獲替代役徵集令前,依其意願切結放棄服替代役資格,並即依徵兵規則規定徵服常備兵役。(1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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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發布日期: 2001-10-25
  • 點閱次數: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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