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土地合併前後價差在公告土地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申報移轉現值,但應依法辦理查欠作業,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差額在合併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由當事人提出申報移轉現值,為財政部八十年三月五日台財稅第八000八三八二六號函所明釋;惟為落實上開土地稅法之規定,最近財政部又做出明確之指示,凡屬於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差額在合併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在一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雖免予申報移轉現值,仍應依上揭法條規定辦理查欠,再檢附無欠稅證明文件,憑向所屬轄區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90.10.24)


  (台中訊)分期付款購買預售屋,建設公司將房屋建造執照起造人變更為購屋者,不管房屋完工比例多少都暫時免徵契稅,於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時才申報繳納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依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修正之契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在尚未修法前向建設公司承買建造中之房屋,並向建管單位辦理起造人變更時,建管單位會將資料通報稅捐處依房屋完工比例計算應納契稅。

  依修法後購買半成屋時暫不需要繳納契稅,俟取得使用執照後再辦理報繳即可。但是如果建造中的房屋若因建設公司經營不善,導致無法完成房屋興建工程,而由購屋者出資委託另一營造廠商接手繼續建造完成,其實質為營繕工程之承受非屬房屋買賣,就可適用免稅之規定。(90.10.24)


  (台中訊)本年度地價稅將於十一月一日開徵,繳納期限為三十日。屆時常有些民眾會持稅單向稅捐處異議,其土地已於九、十月份過戶給他人,為何仍接到地價稅單?或者說其買進土地僅數個月而已,為何要繳納全年度之地價稅?稅捐處表示:按土地稅法規定,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九十年度新修正)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換句話說,不論你年度中擁有土地所有權時間之長短,祇要八月三十一日當天土地登記在你名下,你即應負擔全年度之地價稅。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本市民眾,本年度地價稅因去年(八十九年七月一日)重新規定地價關係,地價稅繳納稅額可能和去年不同會有所增減,如有不膫解或疑義,可逕向該處或所轄分處查詢,又屆時倘有未接獲稅單時,亦應儘速向稅捐稽徵處申請補發稅單,以便於期限內繳納。(90.10.24)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1-10-24
  • 點閱次數: 1084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