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寺廟宗祀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應否課徵房屋稅釋疑。
臺中市稅捐稽徵表示:寺廟、宗祠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若由存放人隨喜布施(自由給付)者,得免申辦營業登記並免課營業稅,准予比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但如訂有一定收費標準,則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就不得依上揭房屋稅條例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處同時指出,新修正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私有房屋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未符合修正後減免要件者,自本(九十)年七月起恢復課徵房屋稅。(90.10.18)
(台中訊)逾期申報契稅應加徵怠報金,無自動補報免罰之適用。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漏報、短報之處罰,一律免除。其立法意旨在鼓勵短漏稅捐者,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其適用範圍僅以漏稅為限;契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訂約日起三十日期限內申報契稅,應依照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加徵怠報金,其立法意旨係針對納稅義務人應行為而不行為之處分,屬行政處分,二者性質不同,前者規定之免罰範圍不包括後者在內。
該處提醒,房屋之所有權移轉,買受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屬轄區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以免疏忽,加徵怠報金那可就不划算。(90.10.18)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請注意如尚未繳納九十年使用牌照稅或以前年度使用牌照稅者請儘速繳納,因九十年使用牌照稅徵收期巳屆滿,本處將於九十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為期六個月,會同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舉行車輛總檢查,並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隨時突擊檢查,如未稅使用車輛被查獲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
稅捐處指出:車輛總檢查將於本市各重要道路,實施不定點路檢,凡逾期未完稅車輛,新車未領牌照、臨時(試車)牌照逾期使用、移用及使用報停、繳(註)銷,或經交通主管機關逕行註銷、吊銷、吊扣牌照等之交通工具,違規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因此,呼籲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請儘速繳納,以免因小失大。(9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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