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為維護租稅公平與營業人對稅政改革之期許,財政部已於九十年七月九日修正營業稅法第四十九條條文。原條文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若營業人違反上述條文規定如未逾三十日者及逾三十日者,均無最高處罰之限制,造成罰責過重,形成對營業人稅負上不公。參照同法其他條文規定皆有最高處罰之限制,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比例原則之規定,特配合修正該條文,將無上限處罰之規定予以考慮列入,增加了其未逾三十日者,最高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修正後使得徵納双方有所依據,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以符合便民利課之精神。(90.10.17)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開車族大都知道使用牌照未按規定懸掛者會遭警察取締,但不知稅法上有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也要處罰。
如果將廢棄之使用牌照掛於新車或將使用牌照移到其他車輛懸掛,一旦被查獲到移用與被移用的車輛都要處應納稅額二倍的罰鍰,因此該處籲請開車族如您買了新車請依規定領用牌照;若使用牌照被註銷或繳銷都要依照規定重新領牌不要因一時方便而吃了大虧。(90.10.17)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九十年下期營業車使用牌照稅業已開徵,限繳日期為九十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者,請向本處工商稅課︵使用牌照稅股(或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地址︰台中縣大肚鄉遊園路一段二號)、公路局台中市監理站(地址︰台中市北區北屯路七十七號)申請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並請於限繳期間內繳納以免逾期被罰。
稅捐處指出:如逾規定徵稅期間繳稅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三十日為止。又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 通工具,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機動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因此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請務必於限繳期間內繳納,以免逾期被處罰,荷包裡的錢因而縮水。(90.10.17)
(台中訊)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若整棟房屋由建商興建完成後再交付地主,應申報按交換稅率繳納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之案件,依照所訂立契約內容,如係由建商請領建築執照,於房屋完成後移轉於地主,以換取地主之土地,屬以屋易地之交易行為;但所訂立之契約如約定於房屋建築工程進行至某一程度時,將地主應分配取得之房屋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地主,而建商應分得之土地部分持分,俟該房屋結構體完成而取得使用執照,始移轉給建商,此種情形如經查明該房屋實際由建商負責興建後再交付地主,地主因交換而取得之房屋,依契稅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應申報交換契稅按核定契價課徵百分之二之契稅。(9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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