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自耕農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並由其切結自行耕作即可,不再以土地所有權人具備農民身分為要件。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卅九條之二規定,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所謂自耕農地之認定,過去財政部認為必須其所有權人具備農民身分,也就是必須符合「無專任農耕以外職業或勞動工作者」,並以切結書具結。但是,依照財政部最新規定,「自耕農地」僅須符合下列條件即可:一、土地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二、切結自行耕作。在此之前有關「自耕農地」須具備農民身分之相關規定停止適用。(90.10.16)
(台中訊)工程受益費的納費義務人如果收到超過五年的催繳通知書,仍請於限繳期限內持繳款書到各銀行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並非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特別規定,是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始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其五年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點,以實際開單徵收之繳納期限開始之日為起算點。至該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即緃使殘餘時間,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五年為長者,仍應依其期間)。也就是說,在行政程序法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前已開徵的工程受益費,只要不超過十五年,請求權時效仍未消滅,納費義務人仍負繳納義務。(90.10.16)
(台中訊)營業人暫停營業期間,臨時恢復營業,請記得依稅法規定申請復業手續,以免受罰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營業人暫停營業期間,臨時恢復營業,依稅法規定應申請復業手續。依據該處處罰未申請復業的違章案例分析,營業人由於經營不善、內部整修及其他因素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暫停營業。在核准停業期間,臨時私自恢復營業,卻疏忽依稅法規定應在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因此一旦被查獲,除由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辦外,並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可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稅捐處提醒營業人應留意辦理以免違章被罰。(90.10.16)
台中訊)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房屋,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最近常有民眾電話詢問,配偶相互贈與之房屋是否比照土地增值稅免徵契稅。
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規定僅為暫時不課徵,實質上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仍需追溯自贈與前之原始取得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立法意旨為延後繳納土地增值稅而非免稅,其稅源並無流失。而契稅條例立法意旨,係於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契約行為發生有效之法律效果時,即按申報契價課徵,無法比照緩課方式辦理。故配偶間相互贈與房屋,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贈與契稅。 (9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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