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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修訂「姓名條例」 民政局請民眾申請更名前先向戶政單位洽詢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民政類 

發佈內容:   行政院修訂變更姓名相關法令自今(十五) 日起開始實施,變更後部分原本當天就可以交件的更名作業可能必須延後交件,為了避免造成民眾不便,市府民政局特別提醒想要申請更改姓名的朋友,可以先向當地的戶政單位洽詢,若部分必須花費相當時日,無法當天完成更名作業的朋友也請配合作業,不便之處請民眾見諒。

  「姓名條例」已經行政院核定自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其修重點主要有原住民之傳統姓名得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命名文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得申請更改姓名;經通緝、羈押、或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等情事,不得申請更改姓名等。

  此外,這次修法也將「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納入其範圍;而「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為配合姓名條例增列第十二條(經通緝、羈押、或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等情事)查證作業程序規定,戶政事務所自今日起受理申請十四歲以上更改姓名案件時,需查證當事人有無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不得改名之情事,並須向司法院、法務部、國防部、警察機關等單位查證,需要花費相當時日才能完成更改姓名相關程序,所以無法馬上隨到隨辦,如造成民眾不便,敬請見諒。(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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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發布日期: 2001-10-15
  • 點閱次數: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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