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中市訊)稅捐稽徵大躍進,只要是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核定繳納之稅款,退稅時一律加計利息退還。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為求稅捐稽徵更合理化財政部幾經研商後決定,原只限於行政救濟案件方有適用之加計利息退稅案件,現已擴大適用範圍至一般退稅案件,只要是因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之案件均可適用,以期使民眾繳納稅款時更安心、更服氣。

  至於甚麼樣的情形,是屬於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之案件呢?大致來說、只要是重複課徵的案件、即屬於用法令和計算錯誤之案件,稅捐處一律加計利息退還,而不論重複課徵的原因是應歸責於稅捐單位或是民眾因一時不查而要求稅捐單位發單補徵之案件;其餘原因則多半係稽徵機關應為而不為者,即應加計利息退還民眾。至不屬於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之案件,則多半是納稅人應自行申請之案件或漏未檢附應檢附之證件,稅捐機關對此類案件,則不予加計利息退還。

  以土地增值稅為例:納稅人於申報移轉時,已檢附重劃費用之證明,而稅捐處未予扣除該項費用,致使納稅人溢繳稅款時,稅捐處即應加計利息退還,惟如係納稅人漏未檢附該項證明文件,而補附證件請退還,則不予加計利息退還。

  納稅人如想了解的更多,可向各地稅捐稽徵處查詢,財政部在研商後為免稽徵機關在認定上有所分歧已就各稅針對可能發生之案件均已定有規範和標準。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八00四三六九六九。(90.10.15)

   

  (台中訊)空置房屋、房屋出租如何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者,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即稅率為二%;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者,則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出租係按承租人實際使用情形,課以應適用之稅率,即承租人所承租之房屋,供作住家使用者,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供營業使用者,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者,按各用途實際使用面積,分別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因此,該處特別籲請房屋納稅人,為維護自身權益,若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者,應及早申請適用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節省房屋稅負擔。(90.10.15) 


  (台中訊)出售房屋已辦竣所有權登記後,經法院調解因買賣契約不存在並塗銷房屋移轉登記,已繳納之契稅准予退還。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甲君出售房屋予乙君,已辦竣所有權登記,嗣經法院民事庭調解因買賣契約不存在,並向地政機關辦竣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甲君,乙君致無法取得所有權,可持法院和解筆錄及有關證明文件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原已繳納之契稅准予退還。

  該處指出,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得由單方撤銷契稅申報。  (90.10.15)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1-10-15
  • 點閱次數: 1153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