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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行業建物用途變更 可先行辦理設立或營利事業登記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修正「台中市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用途審查暫行作業規定」,涉及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中有關建築物用途變更部分,若干行業或機構可先行辦理設立或營利事業登記,諸如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安親班及安養機構等可蒙受極大之便利。

  上一暫行作業規定頃已開始實施,並為國內各縣市中首創之舉,主辦單位工務局表示,暫行作業規定之主要內容如下列各種情形,均可不必辦理用途變更,准予先行設立或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建築物使用分類有關規定,屬同類同組者,例如「A」類中之戲院、電影院、集合會堂、演藝場及歌廳,均屬同一類組(A1組)。

  ─建築物第一層使用面積在二五O平方公尺以下者,變更為D5組中補習班、教室、兒童托育中心(安親、才藝班),F3組中之幼稚園、托兒所,G2組之辦公室、事務所及G3組中之診所、店舖等。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面積合計未達一五O平方公尺者,變更作為G2辦公室等之使用,或第一層變更作為G3店舖等使用,第一、二層變更作為D5補習班等使用。

  工務局表示:以上不必辦理用途變更,准予先行設立或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均將在立案許可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內予以說明,目前若干行業機構申請立案登記時,常因建築物用途不符,申請變更而曠日廢時,延誤商機,但屬於建築法七十三條執行要點同一類組者或事實上安全可無庸顧慮,市府乃以最大之魄力與擔當推動此一便民措施。(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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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2001-10-12
  • 點閱次數: 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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