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祭祀公業解散,其土地依規約比例登記為各派下員個別所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非財團法人祭祀公業之土地,原為其派下子孫所公同共有,該祭祀公業於解散時,將其土地變更名義為派下子孫所公同共有,屬名義變更,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由其派下員取得祀產土地,應以均分為原則,倘若未依均分原則分割,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上開均分原則,係以各共有人對公同共有物之應有權利,謹此,祭祀公業之規約如依財政部訂頒「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規定,訂定該公業解散後各房分所有及持有之比例,並於解散後據以登記為派下員個別所有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地價之計算,應以第一次規定地價為準,如該祭祀公業之土地係於第一次規定地價後自他人移轉而取得者,則以祭祀公業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準。(90.10.08)
(台中訊)政府投資之事業,取得之房屋所有權無免徵契稅之適用。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契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所稱政府經營,係指由政府以政府名義直接經營者而言,尚不包括由政府投資,再由該具備獨立法人人格之事業經營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以政府名義直接經營並因公務需要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始有免徵契稅之適用。例如;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之公司,惟因具有獨立法人人格,並以公司身分經營電信業務,其因業務取得不動產,非屬上開免徵契稅之條件,依法不得免徵契稅。(90.10.08)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近來常發現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僱用之員工或其親朋好友冒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情事,此舉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甚至觸及刑事責任。稅捐處表示在正常情形下,統一發票中獎機率大約為千分之五,並不高,但卻屢屢發現有同一中獎人中獎率高得出奇,經深入查核,發現大多是消費者購物後未拿走統一發票,業者或其從業人員逕自占有發票對獎並冒領獎金,稅捐處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不給消費者,涉嫌詐領獎金,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按全部金額處百分之五罰鍰外,倘涉及刑事責任,亦應究辦,請商號自行檢視,如有類似錯誤,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查核前,向稽徵機關報備並將冒領之中獎獎金自動繳回財政部賦稅署租稅教育及宣傳推行小組,以免違章受罰。(9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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