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行政訴訟法與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大樓管理員視為納稅義務人之「受雇人」。稅捐稽徵機關送達納稅人的任何文件,若由大樓管理員代為簽收,一律視為納稅人本人或營利事業主體收受,立即發生送達效力。
該處進一步指出,某些設籍本市之營業人因營業稅問題,不服稅捐處處分,提起復查,俟做成復查決定將復查決定書寄送營業人,依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為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大樓管理員係由大樓各住戶共同雇用,當然視為「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受雇人」,換句話說,若由大樓管理員簽收即視為營業人親自簽收,而完成送達程序。
稅捐處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只要復查決定書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之職員、或係由大樓管理員收受,均視同已由營利事業或其代表人收受,即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千萬不得以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日期並非大樓管理員簽收日期為推拖理由,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遭駁回之決定或判決,而徒呼無奈!(9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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