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經向稅捐機關申報現值後,如申請撤銷,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應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向稅捐機關提出;惟如當事人一方已向他方解除契約後,單獨申請撤銷申報者,可由稅捐機關依職權以書面徵詢他方意見,除他方書面表示同意撤銷者,准予撤銷外,依上開第十點規定,應不予撤銷申報。亦即權利人、義務人雙方於土地移轉申報現值後,若雙方因故解除契約並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需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稅捐機關申請,始可受理。(90.10.02)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座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騎樓走廊用地係按一樓主建物所占土地所適用之稅率課徵,因此一樓主建物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附屬之騎樓部分可按一樓主建物實際使用比例認定供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使用之面積,並併一樓主建物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90.10.02)
(台中訊)建造中房屋變更起造人名義案件,其契價如何計課?。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於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案件,應依照建造執照所載構造別、用途分類及總層數適用房屋標準單價表之單價,及「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之規定核計房屋現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契稅條例修正前案件,按更名時已建造完工比率、起造人持分面積核計契價,據以課徵契稅;契稅條例修正後案件,變更後起造人暫時不必繳納契稅,俟房屋建築完成取得使用執照時,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全額」契稅,即按該房屋總現值核計契價課徵契稅。
該處指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應申報繳納契稅之起造人,應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申報,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事後經稽徵機關查穫,如有匿報或短報情事,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該處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記得依限申報。(9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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