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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原自宅舊屋拆除改建,按新編門牌分別重新認定使用。 台中市稅捐處最近房屋稅籍清查發現,部分老舊平房拆除改建五層公寓並分別編定門牌,但整筆土地卻仍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經調查發現除僅一樓層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外,其餘四層則因未辦戶籍登記,已不合自用住宅地要件,需改按一般用地課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上述拆除重建之土地,除自用住宅用地認定明顯不同外,其騎樓所占土地免徵地價稅亦顯著差別,例如:拆除前老舊平房,騎樓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故騎樓面積可全部免稅,改建五樓公寓後,因騎樓地上已是五層樓房屋,騎樓面積僅可減徵五分之一。 

  稅捐處又說:拆除重建後之房屋已分層登記,只要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已成年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則該設籍之樓層所占土地面積比例仍然可享受自用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再度提出呼籲:凡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納稅義務人,今年請於九月二十四日前.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處或分處提出申請,以確保您的節稅權益。(90.09.28)


  (台中訊)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明文規定。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緣有設籍台中市之××公司因營業稅事件,不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因該判決係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算至九十年八月十二日到期,因該日為例假日,延至次日即九十年八月十三日屆滿。上訴人遲至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始提出上訴狀,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乃裁定:「上訴駁回。上訴訴訟費由上訴人負擔。」 

  該處鑑於程序問題影響納稅義務人至鉅,特提醒有意循訴訟途徑救濟者,應注意行政救濟各階段不變期間,以免扼腕。(90.09.28)


  (台中訊)以房屋抵繳遺產稅非契稅課稅範圍。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納稅義務人以房屋抵繳遺產稅,非屬契稅課稅範圍,故其抵繳遺產稅之房屋變更登記為國有財產時,不課徵契稅。

  稅捐處指出,無人繼承之房屋經法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裁定歸屬國庫,亦非屬契稅條例第二條所定契稅之課稅範圍,不課徵契稅。(9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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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1-09-28
  • 點閱次數: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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