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由於台灣經濟快速成長,國民財富大量累積,財產信託管理之需求與日俱增,因而信託行為的成立,而產生土地所有權移轉應否核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做出明確之規定。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三)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奉 總統令公布增訂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依上揭規定非屬課徵範圍,免以課徵土地增值稅。(90.09.24)
(台中訊)不動產移轉申報繳納契稅後,因故解約撤銷移轉,代繳人得依確定判決申請退還已繳納契稅。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不動產移轉申報繳納契稅後,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者,在尚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或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者,因故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免徵契稅,其已繳納之契稅准予退還。
契稅代繳人於法院判決確定後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發給代繳人收取命令,許其收取系爭退稅款,稽徵機關即可將系爭退稅款支付給「代繳人」,如有逾期申報被加徵之「怠報金」,亦可一併退還。(90.09.24)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逃漏稅捐,將自九十年十月起至十二月底止,針對轄區內金融業、營造建設業、土木包工業、水電工程業、醫院、補習班、執行業務者等進行選案,檢查應稅憑證貼用印花稅票情形,依照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台幣十二元,該處特籲請業者注意,務必自行檢視個別持有之憑證,有無依照上開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以免檢查後被發現未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尚應按漏貼金額處罰五倍至十五倍之罰鍰。(9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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