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名義者契稅之適用釋疑
依修正後契稅條例第十二條等規定,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並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其使用執照核發日雖在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契稅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以後,但建造執照核發日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在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以前,應適用修正前契稅條例及當時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惟如依修正後法令整體衡酌結果,對其有利,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90.09.21)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九十年地價稅將於十一月一日起開徵,納稅人如要變更土地用途,以適用特別稅率,須在九月二十四日前提出申請,否則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才開始適用。
稅捐處說,納稅義務人的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或提供公共通行之騎樓,道路用地,或為工業用地使用,可在地價稅開徵前四十天提出申請,也就是應在當年九月廿二日前提出申請,但是今年九月廿二日適逄周休二日,可順延到九月廿四日申請,請民眾多加注意。
稅捐處指出,錯過了今年九月二十四日之前的申請,就須等明年才可適用特別稅率。為了不讓權利睡著,提醒土地符合適用特別稅率者,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處或分處辦理。
該處同時指出,上述土地往年如已核定適用特別稅率而用途未變更者,免逐年提出申請。(90.09.21)
(台中訊)公司行號在銷售貨物時,常發生買受人要求換貨或折讓等情形;此時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若不謹慎處理,容易造成違章事實。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或原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因故不能收回時,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9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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