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私有房屋「免稅條款」大幅修正,不符合修正後減免要件者,自今(九十)年七月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新修正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有關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之規定,修正重點:修正前有關私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慈善救濟事業、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教堂、寺廟等所使用的房屋,適用免稅條款之規定,其房屋所有人並不限於該學校、學術機構等自有,修正後明定「自有」為限;至於宗祠、宗教團體使用之房屋,另增加必須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公益社團房屋則增列「有特定受益對象」的排除規定,即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不得免稅。
該處同時指出,新修正房屋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未符合修正後減免要件者,自今(九十)年七月起恢復課徵房屋稅。(90.09.20)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九十年七月廿四日起,菸酒商未按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規定價格銷售菸酒者,凡銷售價格低於或等於規定價格仍適用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六規定免徵營業稅,銷售價格高於規定價格部分,就其超過規定價格之部分,課徵營業稅。至於外國菸酒商如於銷售前已依台灣省菸酒公賣局訂定之「辦理外國香煙、萄萄酒、啤酒進口申請作業一般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各階段銷售價格者,比照辦理免徵營業稅,稅捐處提醒各代理商,如尚未向稽徵機關報備各階段銷售價格者,請儘速補辦理。(90.09.20)
(台中訊)私立安養中心房屋供安養住宿使用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社會人口結構逐漸老化,加上景氣蕭條,夫妻均必須上工方能餬口,因此老人照顧就養問題漸浮檯面,私人安養中心也運應而生。該等私立安養中心其房屋稅究應如何課徵?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未合於免徵房屋稅規定之私立安養、養護中心使用之房屋,其供安養住宿使用者,按住家用稅率;供辦公或醫療使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其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者,仍應查明實際使用面積,依房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分別按住家用或非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9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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