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納莉颱風來襲,民眾和商家如果因風災造成損害,針對房屋稅、地價稅、小店戶營業稅、使用牌照稅的減免,財政部放寬期限可以在三十天內向稅捐處提出申請減免稅捐。
稅捐處表示:
一、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受重大災害而造成房屋毀損面積到達五成以上,必須修復才可以使用的房屋,可以免徵房屋稅;如因受損面積未達五成,但是超過三成以上者,可以申請減免一半的房屋稅
二、如果有土地受到颱風帶來的豪雨沖刷,以致流失、沙壓無法使用者,也可以申請減免地價稅。
三、災區有關企業九十年七、八月份之營業稅,順延至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前申報,以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的小店戶,如果因受災影響無法營業的話,也可以向稅捐處申請核准扣除其未營業的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四、車輛如因泡水受損需修復不能使用期間,因牌照稅已開徵,所以未使用天數溢繳部分可申請退稅。致受損無法再使用,請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再檢具監理單位核發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退還災害日起已繳之使用牌照稅。 (90.09.19)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指出,財政部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一五○三六號函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而提起行政救濟者,在行政救濟終結前,原則上應免予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但有左列情形之一,且合於「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出境標準者,應予限制出境:一?納稅義務人經復查決定仍有應納稅額,而未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經審酌確有限制出境必要者。二?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有潛逃國外,或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個人在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應辦理限制出境者,而有關欠繳應納稅捐達上述金額之認定,應不包括行政救濟加計利息部分。
例如甲公司滯欠違章營業稅,而該欠稅現正行政救濟中,如欠稅額:本稅、滯納金、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滯納利息合計金額扣除行政救濟加計利息,如欠稅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提起訴願者,應辦理該公司負責人出境限制;小於一百五十萬元不予辦理。
該處表示,納稅是人民應盡之義務,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滯欠稅款,應儘速繳納以免遭限制出境。(90.09.19)
(台中訊)房屋同時作住家用及非住家用,非住家用房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用及非住家用,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亦即「非住家用」部分房屋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不足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適用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該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則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9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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