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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之一定面積、電力容量、熱能 經濟部已予修正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經濟局表示,所稱工廠之一定面積,一定電力容量、熱能等,經濟部頃已予以修正,一般小型工廠均符合新的規定標準。

  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或場地達一定面積,或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者。而所謂「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以前經濟部公布之一定面積廠地為七百平方公尺以上,廠房面積為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為七十五千瓦以上,由於規定較為嚴格,一般小型工廠普遍叫苦。

  修正後之廠地面積為一百平方公尺以上,廠房面積為五十平方公尺以上,電力容量、熱能為二.二五千瓦以上,較過去已大為放寬。(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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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發布日期: 2001-09-12
  • 點閱次數: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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