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有異議時,除得按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於繳款書之限繳日期屆滿或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外,尚有其他管道可考慮適用:
一、依照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規定,倘認為繳納通知之文書有「記載錯誤」「計算錯誤」或「計算重複」時,納稅義務人都可以在繳納期間內要求「更正」!
二、如果已經繳訖稅款(或罰款),對於認為原核定在適用法令或計算稅額上有錯誤以致於有溢繳之情事,也可以依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自繳納之日起第五年內申請退還!
稅捐稽徵處在此呼籲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前開管道,以避免復查冗長之程序,又可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訟,何樂而不為!(9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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