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名義相同,起造人應否申報繳納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契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造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是以,(一)以個人或建商名義為起造人,並以個人或建商名義與營造廠訂定承攬契約(工程合約書)者,該起造人即為出資興建人,其取得房屋免申報契稅;。(二)以個人名義為起造人,而以建商名義與營造廠訂定承攬契約(工程合約書)者,實質上該房屋為建商投資興建屬建商所有,由個人向建商購買取得,該起造人應申報繳納「全額」買賣契稅。
該處同時指出,納稅人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漏報被查獲著除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因此該處呼籲納稅人務必依限申報,以免逾期受罰。(90.09.11)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在期限內向相關機關提起行政救濟。該處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核定之稅捐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稅捐稽徵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如對訴願決定不服,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復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應於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之不變期間,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9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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