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建築物變更使用暫行處理要點」即日起開始實施,對舊有建築物使用範圍予以放寬,以挽救舊市區之迅速衰退。
上一要點共八條文,對於舊有建築物之認定方式為:1.中、東、西、南、北五市區為民國六十年十二月廿二日以前完成之建築物(即建築法修訂前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2.西、南、北三屯區於六十二年六月七日都市計畫公布實施禁建前完成之建築物。
關於舊有建築物如能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即可予以認定: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2.戶口遷入證明,3.完納稅捐證明,4.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5.其他證明文件。
舊有房屋之用途得依稅捐機關登記最後一次營業用途,或地政機關登記之用途為用途,舊有建築物原僅能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本要點實施得申請登記為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等非供公眾使用等之其他使用,但超過建蔽率(商業區八O%、住宅區六O%)以外之樓地板,應維持原來之使用不得變更。
要點中規定:六樓以上建築物之一至三層另設有獨立出入口,使用單元與其他單元是一小時防火時效間隔牆(板)區劃,經建築師簽證,浴廁及樓梯間等除外之樓地板面積未達供公眾使用標準者,得檢附書件申請備案,並經加註使用執照後,一至三層得作為辦公室等G2類組,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場所使用,一層得作為店舖等G3類組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場所使用。(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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