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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房屋買賣申報契稅後,經法院假扣押者,應不准由承買房屋之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申報。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八九年九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0八九0四五六二六二號函釋:「所謂假扣押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所為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扣押裁定而言,其性質具有暫定性及附屬性,並無最後確定權利存在之性質,且隨時有可能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原因而被撤銷,因而不准由承買房屋之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 

  稅捐處指出,依財政部七十五年五月三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七五號函釋,房屋買賣之權利人於申報契稅後,始發現承買房屋業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其申報。「查封」係依確定之終局或與確定之終局判決有相同效力之其他執行名義所為之「查封」,與假扣押並無最後確定權利存在,僅有暫定權利存在之性質完全不同。(90.09.05)


  (台中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今年(九十年)起提前半個月開徵,民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期限也同步提前至每年的九月二十二日。稅捐處呼籲今年才購買新屋的納稅人,土地若是供自用住宅使用者,請儘早申請。

    稅捐處表示,從今年開始,地價稅的開徵日期提前至每年的十一月一日開徵,為期三十日。稅捐處特別呼籲,納稅人新購房屋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請於每年的九月二十二日前(今年二十二日逢週休二日,順延至二十四日)提出申請,申請後若無變更使用即不必重新申請。(9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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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1-09-05
  • 點閱次數: 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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