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騎樓上充滿障礙物,妨礙通行,警政署與環保署即將通令各地,對於騎樓地上擺設之電子遊樂機台,可視同廢棄物清除,市府建設局指示所屬提供相關資料,報請中央擴大廢棄物之認定範圍。
根據報載:警政署即將通令各警察單位,如有業者在騎樓地擺設電子遊樂機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視同廢棄物處理,但遊樂機台內硬幣,必須通知領回,環保署則表示認定為廢棄物之遊樂機台,並可請環保機關配合協助清除,法務部並表示:本案處罰機關為警察機關,機台內硬幣無人出面具領或無法證明其誰屬時,可直接沒入繳庫。
建設局認為:騎樓地上擅自違法擺設之障礙物,如攤架、廣告旗幟、級配料、垃圾桶、交通錐(架)、貨櫃、妨害交通之欄杆、可移動之廣告牌、花盆…等,形形色色不及備載,均妨礙交通或有礙觀瞻,正指示所屬詳加列出,建議警政署等有關單位一律列為廢棄物由警察機關處理。(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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