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國宅店鋪以標售處理不得免徵買賣契稅。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五規定:「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為出售者,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係指由政府直接興建並出售供較低收入家庭居住之國民住宅。又內政部七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台內營地字第四0四一四四號函規定:「國民住宅社區內凡標售之住宅、店鋪、店鋪住宅及開放一般民眾承購之國宅,其未享有國宅優惠利率貸款及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等優惠….」。是以,標售方式之國宅店鋪或商業服務設施或其他建築物,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故非基於一般承購國宅條件所標購者不得免徵買賣契稅,仍須按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才能辦理產權登記。(90.09.04)
(台中訊)限定繼承之房屋經法院拍賣,拍定價額不足分配債權人,其滯欠之房屋稅不得註銷。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經該院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准予辦理,繼承人並將其所得之遺產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而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即為房屋稅條例第四條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嗣該房屋欠繳之房屋稅已非被繼承人之債務,雖經法院拍賣,且拍定價額不足分配債權人,為免繼承人以限定繼承方式規避稅負,其滯欠之房屋稅不得註銷。(9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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