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依照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繳納回饋金,台中市政府決在核發建造執照時予以管制。
依照行政院核定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標準,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為計算標準,但變更作為古蹟使用者,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一計算之。」
台中市全面實施都市計畫,除變更作為古蹟使用者,按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一計算外,其餘均按百分之五計算,並在核發建造執照時繳交回饋金。
相關單位經濟局表示:以上應繳納之回饋金,二分之一由中央作為農業發展基金,另二分之一由地方政府作為發展農業之使用,目前變更使用之項目多為加油站、幼稚園、托兒所、公車停車場、養老院、休閒農場等。(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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