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被拍賣之土地申請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之規定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因經濟不景氣,不少民眾因無力負擔貸款或償還債務,致房地產被拍賣,如被拍賣之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拍定日前一年無出租、無營業且有本人或直系親屬設籍),且本人未曾享受過一生一次之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者,可於接到稅捐處通知書起三十日內,檢附該筆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謄本)、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及設籍該址之戶口資料,提出申請,逾期稅捐處將不予受理。
稅捐處特別提醒民眾,被拍賣的土地,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核准退回之差額稅款係送交法院重新分配債權,而非以被拍賣人為退稅人,民眾在提出申請前宜審慎考慮。(9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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