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以妻名義登記自宅用地於出售後二年內以夫名義重購不得適用重購土地退還已繳納土地退還還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追繳原退還稅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又民法親屬編修正(七十四年六月五日)後,以妻名義登記之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後二年內以夫名義重購土地,或先以夫名義重購後二年內再出售以妻名義登記之土地,因該土地已屬妻所有,故應不得適用重購退稅。
財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台財稅第八六○五三四五六八號函釋有案: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如不依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則夫售地而妻購地或妻售地而夫購地,此種原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即可利用此一方式申請退還稅款後再行登記到夫或妻之名下。是類情形,仍有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之虞,且依現行民法規定,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依土地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稅款。(90.08.29)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因經濟不景氣,不少民眾因無力負擔貸款或償還債務,致房地產被拍賣,如被拍賣之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拍定日前一年無出租、無營業且有本人或直系親屬設籍),且本人未曾享受過一生一次之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者,可於接到稅捐處通知書起三十日內,檢附該筆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謄本)、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及設籍該址之戶口資料,提出申請,逾期稅捐處將不予受理。
稅捐處特別提醒民眾,被拍賣的土地,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核准退回之差額稅款係送交法院重新分配債權,而非以被拍賣人為退稅人,民眾在提出申請前宜審慎考慮。(90.08.29)
(台中訊)一屋兩賣其中一方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另一買方可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移轉經申報契稅,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原所有權人再另行出售於第三人並申報契稅,造成一屋兩賣;其中一方如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另一方既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權,其契稅申報案件買方可單獨申請撤銷。
該處同時指出,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得由單方撤銷契稅申報,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在訂約前須慎重考慮。(9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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