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房屋產權移轉不課徵契稅與免徵契稅,有何不同?應否申報契稅?稅捐機關向您說明白。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免稅者,應填具契稅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契約及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聲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稅捐處說,不課徵契稅,因移轉產權之事實原因,非屬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課徵範圍,故不須報繳契稅。不課徵契稅項目如左:
(一)繼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故不課徵契稅。
(二)房屋所有權基於信託關係移轉予受託人,並無隱藏他項法律行為,非屬契稅條例規定課徵範圍。
(三)配合法令辦理更名登記,不動產更名登記無實質移轉所有權者。
(四)因合併其不動產更名登記,無實質移轉所有權者。
而依契稅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免徵契稅案件,例如:基於一般承購國宅條件,購買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或起造人於建造中因買賣、交換、贈與並變更起造人名義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變更後起造人出資繼續興建該房屋,者免徵契稅….等。依上揭規定,應填具契稅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契約及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聲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90.08.24)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